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11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3113號
- 債權人
- 孫于婷即呈祥企業社
- 債務人
- 楊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