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32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3324號
- 債權人
- 名冠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永福
- 債務人
- 佳冠材料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肆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貳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