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85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3850號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代理人
- 沈弘祚
- 債務人
- 照能實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王春枝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李孟宗
一、債務人照能實業有限公司、王春枝、李孟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貳仟壹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