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572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5727號
- 債權人
- 李雅貴
- 債務人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台南仁德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錦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被害人向侵權行為人請求金錢賠償者,於侵權行為人給付遲延時,被害人固得請求侵權行為人支付遲延利息,惟此等債務並無確定清償期限,侵權行為人自應於其最後受催告時起始負遲延責任。本件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其因債務人提供之手推購物車故障滑落而遭撞傷,經台南市政府消費申訴協調後,債務人仍拒絕賠償,為此請求債務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給付如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金額。惟債權人於聲請狀內並未說明其催告債權人給付之日為何日,經通知補正後,債權人仍未說明,致本院無從知悉債務人是否已受催告及受催告之日為何日,是債權人可向債務人請求之遲延利息,即應自債務人受催告之日翌日(即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翌日)起算,債權人請求之利息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者,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