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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5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錦德

  • 當事人
    李雅貴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台南仁德分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5727號債 權 人 李雅貴 債 務 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台南仁德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被害人向侵權行為人請求金錢賠償者,於侵權行為人給付遲延時,被害人固得請求侵權行為人支付遲延利息,惟此等債務並無確定清償期限,侵權行為人自應於其最後受催告時起始負遲延責任。本件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其因債務人提供之手推購物車故障滑落而遭撞傷,經台南市政府消費申訴協調後,債務人仍拒絕賠償,為此請求債務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給付如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金額。惟債權人於聲請狀內並未說明其催告債權人給付之日為何日,經通知補正後,債權人仍未說明,致本院無從知悉債務人是否已受催告及受催告之日為何日,是債權人可向債務人請求之遲延利息,即應自債務人受催告之日翌日(即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翌日)起算,債權人請求之利息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者,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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