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606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6069號
- 債權人
- 三川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啟修
- 債務人
- 貫捷電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佩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餘新臺幣叁仟肆佰零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