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625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6255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臨龍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鄧華雄
- 債務人
- 易想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子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叁拾貳萬捌仟伍佰元②玖萬壹仟柒佰元③叁拾捌萬伍仟柒佰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二年八月五日②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③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