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688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6888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王怡仁
- 債務人
- 泉城機電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何麗真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林永凱
一、債務人泉城機電有限公司、何麗真、林永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貳仟捌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