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854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8545號
- 債權人
- 香港商世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美
- 債務人
- 陳建良
- 債務人
- 吳銘峻
一、債務人陳建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吳銘峻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