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06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060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周培森
- 債務人
- 長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碧英
- 債務人
- 虎標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碧英
- 債務人
- 勤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耀崑
一、債務人長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勤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長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勤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虎標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長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勤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長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勤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虎標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長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勤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長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勤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虎標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四、五、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