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43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37號
- 債權人
- 北海協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庭豪
- 債務人
- 冠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芳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