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62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628號
- 債權人
- 洪秀蘭
- 債務人
- 昌聖矽鋼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陳江楊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洪麗月
一、債務人昌聖矽鋼企業有限公司、陳江楊、洪麗月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柒拾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