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84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847號
- 債權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正昕
- 債務人
- 群慧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段耀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