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67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674號
- 債權人
- 川翔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玉蘭
- 債務人
- 廖聰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伍拾玖萬伍仟陸佰元②伍拾叁萬貳仟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五日②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