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3號
- 債務人
- 劉富謙
- 代理人
- 徐朝琴律師
- 債權人
-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象菊
- 債權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翼正
- 債權人
- 勞工保險局
- 法定代理人
- 羅五湖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祖培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代理人
- 姚宜姈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信德
- 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関口富春
- 債權人
- 周翠琴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擔先權之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 4款之最低清償總額,得延長為八年,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共62期,第 1期至第6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0,290元,第62期清償 9,985元,清償總額合計為 637,675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每月實領薪資約27,000元等情,有弘北百貨有限公司薪工資表、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可資為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債務人之子女吳○○(87年出生)尚未成年,有受扶養之必要,然債務人已於92年間離婚,子女與前妻同住等情,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資為證,是債務人須負擔子女之扶養費乙節,應堪信為真實。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酌留自身開支與扶養費約16,710元,雖逾內政部公告之 102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及受扶養人扶養免稅額合計13,661元【計算式:10,244+(6,834÷2) = 13,661】,惟債務人名下並無自用住宅,每月須支出租金 4,500元,有租賃契約書卷可憑,扣除租金後酌留之生活費與扶養費約12,210元,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且債務人已完全清償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務,參以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陳報同意更生方案之條件,餘之債權人均未陳報不同意,亦有陳報狀等附卷可參,足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及方式: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共62期。 │ │ ①第1期至第6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0,290元。 │ │ ②第62期:清償新臺幣9,985元。 │ │(2)債務人應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 │ │ 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 │ 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637,675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637,675元。 │ │4、清償成數:100%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 │ │ ,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62期總清償額 │ │ │ │ │ │第1~61期│ 第62期 │ │ ├──┼──────┼─────┼────┼────┼────┼───────┤ │ 一 │新誠國際資產│ 117,281 │ 18.39% │ 1,892 │ 1,869 │ 117,281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二 │勞工保險局 │ 91,115 │ 14.29% │ 1,470 │ 1,445 │ 91,115 │ ├──┼──────┼─────┼────┼────┼────┼───────┤ │ 三 │滙誠第二資產│ 8,396 │ 1.32% │ 136 │ 100 │ 8,396 │ │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四 │良京實業股份│ 85,538 │ 13.41% │ 1,380 │ 1,358 │ 85,538 │ │ │有限公司 │ │ │ │ │ │ ├──┼──────┼─────┼────┼────┼────┼───────┤ │ 五 │遠東國際商業│ 93,259 │ 14.62% │ 1,504 │ 1,515 │ 93,259 │ │ │銀行 │ │ │ │ │ │ ├──┼──────┼─────┼────┼────┼────┼───────┤ │ 六 │甲○○ │ 21,231 │ 3.33% │ 343 │ 308 │ 21,231 │ ├──┼──────┼─────┼────┼────┼────┼───────┤ │ 七 │國泰世華商業│ 53,656 │ 8.41% │ 867 │ 769 │ 53,656 │ │ │銀行 │ │ │ │ │ │ ├──┼──────┼─────┼────┼────┼────┼───────┤ │ 八 │聯邦商業銀行│ 167,199 │ 26.22% │ 2,698 │ 2,621 │ 167.199 │ ├──┴──────┼─────┼────┼────┼────┼───────┤ │ 合 計 │ 637,675 │ 100﹪ │ 10,290 │ 9,985 │ 637,675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