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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39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398號

聲請人
周義順
相對人
千代食品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趙明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民國101年11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2年2月21日,除共同簽發票面金額為2,000,000元,發票日為101年11月23日之本票一紙交聲請人收執外,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全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件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398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001 │臺南市│佳里區 │文化段│490 │建│2519.70 │5分之1 │趙明祥 │├──┼───┼────┼───┼──┼─┼────┼────┼────┤│002 │臺南市│佳里區 │文化段│491 │建│2952.10 │全部 │千代食品│├──┼───┼────┼───┼──┼─┼────┼────┤工廠股份││003 │臺南市│佳里區 │文化段│492 │建│2128.50 │全部 │有限公司│├──┼───┼────┼───┼──┼─┼────┼────┼────┤│004 │臺南市│佳里區 │文化段│500 │水│510.14 │5分之1 │ │├──┼───┼────┼───┼──┼─┼────┼────┤ ││005 │臺南市│佳里區 │文化段│624 │水│28.73 │5分之1 │趙明祥 │├──┼───┼────┼───┼──┼─┼────┼────┤ ││006 │臺南市│佳里區 │文化段│625 │養│8.11 │5分之1 │ │└──┴───┴────┴───┴──┴─┴────┴────┴────┘┌─────────────────────────────────┐│附表(建物)︰ 102年度司拍字第398號│├──┬─┬──────┬────┬────┬─────┬─┬───┤│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利│所 有││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範│權 人││ │號│ │ │ │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圍│ │├──┼─┼──────┼────┼────┼─┼─┼─┼─┼───┤│001 │62│臺南市佳里區│臺南市佳│1層樓房 │35│35│平│全│ ││ │3 │安西里138之1│里區文化│加強磚造│.2│.2│方│ │ ││ │ │號 │段490、4│ │6 │6 │公│ │ ││ │ │ │92地號 │ │ │ │尺│部│ │├──┼─┼──────┼────┼────┼─┼─┼─┼─┤ ││002 │62│臺南市佳里區│臺南市佳│1層樓房 │33│33│平│全│千代食││ │4 │安西里138之1│里區文化│加強磚造│1.│1.│方│ │品工廠││ │ │號 │段490、4│ │11│11│公│ │股份有││ │ │ │91地號 │ │ │ │尺│部│限公司│├──┼─┼──────┼────┼────┼─┼─┼─┼─┤ ││003 │62│臺南市佳里區│臺南市佳│1層樓房 │73│73│平│全│ ││ │5 │安西里138之1│里區文化│鋼架磚造│.1│.1│方│ │ ││ │ │號 │段490、4│ │3 │3 │公│ │ ││ │ │ │91地號 │ │ │ │尺│部│ │├──┼─┼──────┼────┼────┼─┼─┼─┼─┼───┤│004 │62│臺南市佳里區│臺南市佳│1層樓房 │13│13│平│全│ ││ │6 │安西里138之1│里區文化│加強磚造│4.│4.│方│ │ ││ │ │號 │段491、4│ │17│17│公│ │ ││ │ │ │92地號 │ │ │ │尺│部│ │├──┼─┼──────┼────┼────┼─┼─┼─┼─┤ ││005 │62│臺南市佳里區│臺南市佳│1層樓房 │11│11│平│全│千代食││ │7 │安西里138之1│里區文化│鐵架磚造│82│82│方│ │品工廠││ │ │號 │段491、4│ │.9│.9│公│ │股份有││ │ │ │92地號 │ │3 │3 │尺│部│限公司│├──┼─┼──────┼────┼────┼─┼─┼─┼─┤ ││006 │62│臺南市佳里區│臺南市佳│1層樓房 │58│58│平│全│ ││ │8 │安西里138之1│里區文化│加強磚造│6.│6.│方│ │ ││ │ │號 │段492地 │ │69│69│公│ │ ││ │ │ │號 │ │ │ │尺│部│ │└──┴─┴──────┴────┴────┴─┴─┴─┴─┴───┘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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