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47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474號
- 聲請人
- 雷比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韶瑞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李發財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發財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並以其所有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與聲請人,擔保債務之清償,未料屆期相對人未依約還款,為此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由於其具有抵押權成立時未必先有債權存在,且對於將來發生之債權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債權額因在決算前並不確定,是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時,應提出債權證明,供法院就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最高法院80年8月20日80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69年度台上字第1743號判決參照)。查聲請人於聲請時並未提出抵押權之債權證明文件,經本院於102年12月30日函請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聲請,詎聲請人迄今仍未提出,依前開規定及實務見解,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