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81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816號
- 聲請人
- 舒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錫文
- 相對人
- 基豐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東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六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按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票據法第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6紙,其中票號CH756784號本票之票面金額,文字記載為新台幣「伍拾玖萬捌仟陸佰叁元」,與號碼記載之「598,601」元不符,依上開法條規定,應以文字記載即伍拾玖萬捌仟陸佰叁元為準,併此敍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司票字第1816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票據號碼││ │ │(新台幣)│ │ │├──┼───────┼─────┼──────┼────┤│001 │101年11月15日 │598,603元 │102年3月31日│CH756784│├──┼───────┼─────┼──────┼────┤│002 │101年11月15日 │598,603元 │102年4月30日│CH756785│├──┼───────┼─────┼──────┼────┤│003 │101年11月15日 │598,603元 │102年5月31日│CH756787│├──┼───────┼─────┼──────┼────┤│004 │101年11月15日 │598,603元 │102年2月28日│CH756796│├──┼───────┼─────┼──────┼────┤│005 │101年11月15日 │598,603元 │102年1月31日│CH756795│├──┼───────┼─────┼──────┼────┤│006 │101年11月15日 │598,603元 │102年6月30日│CH756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