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84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841號
- 聲請人
- 邱宗欣
- 相對人
- 銓鎧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津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司票字第1841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票據號碼││ │ │(新台幣)│ │ │├──┼──────┼─────┼───────┼────┤│001 │101年7月31日│150,000元 │101年10月31日 │DD785639│├──┼──────┼─────┼───────┼────┤│002 │101年7月31日│140,000元 │101年12月31日 │DD785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