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8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89號
- 聲請人
- 煒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騰財
- 相對人
- 台菱電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鳴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拾貳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發票地:台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司票字第189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新台幣) │ │ │├──┼───────┼─────┼───────┼────┤│001 │100年12月15日 │15,498元 │101年1月31日 │CH110351│├──┼───────┼─────┼───────┼────┤│002 │100年12月15日 │15,498元 │101年2月29日 │CH110352│├──┼───────┼─────┼───────┼────┤│003 │100年12月15日 │15,498元 │101年3月31日 │CH110353│├──┼───────┼─────┼───────┼────┤│004 │100年12月15日 │15,498元 │101年4月30日 │CH110354│├──┼───────┼─────┼───────┼────┤│005 │100年12月15日 │15,498元 │101年5月31日 │CH110355│├──┼───────┼─────┼───────┼────┤│006 │100年12月15日 │15,498元 │101年6月30日 │CH110356│├──┼───────┼─────┼───────┼────┤│007 │100年12月15日 │15,498元 │101年7月31日 │CH110357│├──┼───────┼─────┼───────┼────┤│008 │100年12月15日 │15,498元 │101年8月31日 │CH110358│├──┼───────┼─────┼───────┼────┤│009 │100年12月15日 │15,498元 │101年9月30日 │CH110359│├──┼───────┼─────┼───────┼────┤│010 │100年12月15日 │15,498元 │101年10月31日 │CH110360│├──┼───────┼─────┼───────┼────┤│011 │100年12月15日 │15,498元 │101年11月30日 │CH110361│├──┼───────┼─────┼───────┼────┤│012 │100年12月15日 │15,498元 │101年12月31日 │CH110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