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99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997號
- 聲請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怡仁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陳信宏
- 相對人
- 錕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蔡宗男
- 相對人
- 吳岱芳
- FOAM MAX ENTERPRISE CO.LTD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如附表所示之請求利率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司票字第1997號│├──┬──────┬──────┬──────┬────────┬───────┤│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請求利率 │到 期 日 ││ │ │(美金) │(美金) │ │ │├──┼──────┼──────┼──────┼────────┼───────┤│ │ │ │76,536.35元 │年息百分之2.96 │ ││ │ │ ├──────┼────────┤ ││001 │99年9月13日 │1,000,000元 │61,541.48元 │年息百分之2.9575│102年10月15日 ││ │ │ ├──────┼────────┤ ││ │ │ │22,921.21元 │年息百分之2.9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