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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129號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9 日

(本裁定節本與公示送達公告一併刊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129號

聲請人
慶豐自動控制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雲
相對人
誼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附表: 102年度司票字第2129號│├──┬──────┬──────┬─────┬───┬───────┬────┤│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請求金額 │到期日│利 息 起 算 日│票據號碼││ │ │(新 台 幣)│(新台幣)│ │ │ │├──┼──────┼──────┼─────┼───┼───────┼────┤│001 │102年7月22日│1,000,000元 │491,432元 │未 載│本裁定送達日 │TH408051│└──┴──────┴──────┴─────┴───┴───────┴────┘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劉棕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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