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41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418號
- 聲請人
- 協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如懷
- 相對人
- 億佶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吳信潭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吳信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付款地:臺南市○○區○○○路000號),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司票字第2418號│├──┬───────┬─────┬───────┬──────┤│編號│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 │ │(新台幣)│ │ │├──┼───────┼─────┼───────┼──────┤│001 │101年11月27日 │858,000元 │102年10月31日 │10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