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480號聲 請 人 捷達威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群仁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龍分瑛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龍分瑛簽發之本票5 紙,內載金額共新臺幣250,000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5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以其所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並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 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其票據無效,聲請人據以聲請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