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9號
- 聲請人
- 傑昇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世雄
- 相對人
- 王建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肆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司票字第29號│├──┬──────┬─────┬───────┬─────┤│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 │(新台幣) │ │ │├──┼──────┼─────┼───────┼─────┤│001 │100年10月9日│50,000元 │100年11月30日 │WG0000000 │├──┼──────┼─────┼───────┼─────┤│002 │100年10月9日│50,000元 │101年1月31日 │WG0000000 │├──┼──────┼─────┼───────┼─────┤│003 │100年10月9日│50,000元 │100年12月31日 │WG0000000 │├──┼──────┼─────┼───────┼─────┤│004 │100年10月9日│46,140元 │101年2月28日 │WG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