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3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38號
- 聲請人
- 萬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國濱
- 相對人
- 陳韋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司票字第438號│├──┬───────┬─────┬───────┬──────┬─────┤│編號│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 │ │(新台幣)│ │ │ │├──┼───────┼─────┼───────┼──────┼─────┤│001 │101年12月10日 │300,000元 │101年12月31日 │102年1月1日 │WG0000000 │├──┼───────┼─────┼───────┼──────┼─────┤│002 │101年12月26日 │250,000元 │102年2月10日 │102年2月11日│WG0000000 │├──┼───────┼─────┼───────┼──────┼─────┤│003 │101年12月28日 │200,000元 │102年2月10日 │102年2月11日│WG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