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90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903號
- 聲請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相對人
- 禾利安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美滿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付款地: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司票字第903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請求金額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 │ │(新台幣)│(新台幣)│ │ │├──┼──────┼─────┼─────┼──────┼──────┤│001 │101年7月19日│490,000元 │440,851元 │102年2月23日│10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