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20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208號
- 聲請人
-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嘉奬
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前條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民法第1156條之1第1、3項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民法第115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命被繼承人楊崑祥之法定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惟查,本件被繼承人楊崑祥之繼承人中,其中楊建忠、楊建成、楊婉玲已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並經本院99年度司繼74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繼承人業已登報完成,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表1件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以認定。既如上述,本件被繼承人楊崑祥之法定繼承人既已陳報遺產清冊,自無再為聲請提出遺產清冊之必要,是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