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34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40號
- 聲請人
- 大佶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居明
- 相對人
- 鋼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銓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0年7月22日向聲請人採購客製化之機械,總價金為新臺幣 1,078,350元,惟相對人僅給付部分款項。經聲請人依合約書所載相對人之營業登記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地址,通知相對人於 7日內給付欠款,否則解除上開契約,並沒收相對人已給付之部分價金,遭郵局以相對人遷移不明及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訂購合約書、給付價金通知函及退回信封以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所為送達相對人如附件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已依相對人營業登記地址「臺南市○○區○○路0號」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地址「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為寄送,遭郵局以「遷移不明」及「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有退回信封兩紙在卷可稽,且經本院函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該分局回函表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已無居住於其戶籍地址,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回函一紙憑卷可查,故足認相對人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