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39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95號
- 聲請人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剛猛
- 代理人
- 謝佳伯律師
- 相對人
- 新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朝皇
- 相對人
- 台瑞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妍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三行及理由欄第二項第九行關於「票號:K0000000-K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票號:K0000000-K0000000」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