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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395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95號

聲請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剛猛
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相對人
新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皇
相對人
台瑞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妍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三行及理由欄第二項第九行關於「票號:K0000000-K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票號:K0000000-K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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