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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396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96號

聲請人
萬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昱銓
相對人
陳來春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425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 1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因假扣押程序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故予債權人預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然債權人所保全之請求爭執,仍有待本案訴訟及早繫屬以求確定之,故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所有之財產,經本院以102年度司裁全字第425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本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294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相對人迄未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裁全字第425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得就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並經相對人聲請本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294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假扣押執行聲請人之財產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02年度司執全字第294號執行卷(含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 425號假扣押裁定卷)審核,且相對人就上開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聲請本院核發102年度司促字第12901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02年度司促字第 12901號支付命令卷查明。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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