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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503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503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蘇信裕
相對人
晨鑫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宛儀
相對人
林森國

      姚文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一年度存字第一○八七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壹張(號碼:三○二三五二一),准以新臺幣叁拾叁萬肆仟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變換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請求清償票款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 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052號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1張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1年度存字第108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定期存單將於民國 102年8月7日到期,聲請人須領回辦理還本手續,乃聲請本院准予變換為同額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 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052號假扣押裁定、本院 101年度存字第1087號提存書影本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052號假扣押卷及本院 101年度存字第1087號擔保提存卷,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 106條前段、第105條第1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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