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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853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853號

聲請人
國際吉星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興
相對人
林瑞成律師即楊淵勳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 101年度裁全字第64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楊淵勳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所有之財產,經本院以 101年度裁全字第64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被繼承人楊淵勳提供擔保後,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本院101年度司執全字第497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在案。惟被繼承人楊淵勳於民國 101年12月28日死亡,又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聲請人乃聲請本院選任林瑞成律師為被繼承人楊淵勳之遺產管理人,而相對人迄未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 1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因假扣押程序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故予債權人預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然債權人所保全之請求爭執,仍有待本案訴訟及早繫屬以求確定之,故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執全字第497號(含101年度裁全字第64號)假扣押卷及 102年度司繼字第2307號指定遺產管理人卷等卷宗審核無訛。惟相對人就上開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向本院提起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之訴,並成立和解在案,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01年度勞訴字第51號民事卷審核,並有該和解筆錄影本及本院民事分案室查詢表在卷可參。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揭規定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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