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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6 日

  • 當事人
    顧嘉宏楊宗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922號聲 請 人 顧嘉宏 相 對 人 楊宗謀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164號假扣押事件,聲請 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所有之財產,經本院以 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164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在案,相對人迄未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假扣押程序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故予債權人預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然債權人所保全之請求爭執,仍有待本案訴訟及早繫屬以求確定之,故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第三人徐嘉臨及京冠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聲請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經聲請本院以 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164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得對上開二人之財產在一定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執全字第733號假扣押事件執行第三人徐嘉臨及京冠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所有之財產在案,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733號假扣押執行卷(含 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164號假扣押裁定卷)審核無訛。是本院 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164號民事假扣押裁定之相對人為第三人徐嘉臨及京冠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並非本件聲請人,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有未合。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揭規定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 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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