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000年度家簡字第3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家簡字第3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0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00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10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元(000,000×1/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