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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000年度家簡字第33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林育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家簡字第3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0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00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10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元(000,000×1/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000年度家簡字第33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