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小上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小上字第20號上 訴 人 成祥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書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提 出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項規定對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亦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