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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小上字第2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杭起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小上字第20號

上訴人
成祥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書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提出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項規定對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亦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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