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小上字第2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小上字第20號
- 上訴人
- 成祥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進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書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提出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項規定對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亦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杭起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