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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小上字第2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蔡孟珊田幸艷杭起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小上字第20號

上訴人
成祥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國
被上訴人
英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沂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2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提出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提起上訴之法定程式,該項規定對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經本院於102年5月14日裁定命其於10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田幸艷

法 官 杭起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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