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小上字第2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小上字第20號
- 上訴人
- 成祥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進國
- 被上訴人
- 英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沂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2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提出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提起上訴之法定程式,該項規定對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經本院於102年5月14日裁定命其於10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