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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2號

上訴人
榮聖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鴻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昶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2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402,3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8,61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2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