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昇泰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俊源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日光行舘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俊源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建欽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呂糸不即盈建工程行間因102年度建字
第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1,457,7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181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