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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林福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昇泰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源
上訴人
即被告
日光行舘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源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欽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呂糸不即盈建工程行間因102年度建字

第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1,457,7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181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范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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