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2 日
- 法官林福來
- 當事人昇泰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日光行舘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昇泰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源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日光行舘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欽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呂糸不即盈建工程行間因102年度建字 第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1,457,7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181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范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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