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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抗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
    張家瑛
  • 法定代理人
    蔡瑞和、陳耀崑、蔡慶年

  • 原告
    晉煌鋁業有限公司法人勤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27號抗 告 人 晉煌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和 抗 告 人 勤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崑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民國102年1月24日本院司法事務官101年度司拍字第5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 ㈠按以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應提出債權及抵押權之證明文件及裁定正本,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該條款所稱之「債權及抵押權之證明文件」,執行法院仍應為形式上之審查,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情形,因未登記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如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抵押債權存在,且從抵押權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不能明瞭是否有抵押債權存在時,自不得准許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289號裁定參照)。再依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367號裁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於抵押權成 立時,未必先有債權存在,固不得因抵押權之登記而逕行准許拍賣抵押物,惟法院仍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而為准駁,倘形式上審查抵押債權人提出之證據,足以證明抵押債權存在,而其抵押債權金額確定時,法院即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之意旨之反面解釋,倘其抵押債權不足證明存在及其債權金額非確定,即不應准許拍賣。又在最高限額抵押權,抵押權登記時,無須先有債權之存在,法院無從依登記資料判斷債權之存否,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後,如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於被擔保債權之存否有所爭執,應由抵押權人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保護其利益,在其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前,法院不得逕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78年度台抗字第66號 裁定參照)。 ㈡抗告人勤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勤豐公司)已陸續返還約新台幣(下同)7,000萬元左右,就相對人對抗告人之建 物、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14,400萬元暨部分動產設備為動產設定3,500萬元,依民法第208、209、210條之規定意旨,均到期之債務,債務清償之選擇權應屬於債務人。抗告人所清償之金額,相對人係如何計算?此部分實有差異,抗告人勤豐公司主張動產抵押權設定之部分已清償完畢,兩造間就此部分已無債權債務關係,故若該筆債務清償完畢未為塗銷登記,即抵押權不存在,理應不准許拍賣。 ㈢本件抗告人勤豐公司與相對人間,雖有權利價值為14,40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惟其最高限額抵押權是否存在,並無從依登記資料判斷,相對人提供之資料亦不足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存在,且未見相對人出具之債權額確定證明,實際上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是否已告確定尚有疑義,依前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確認之訴,於相對人獲得勝訴確定判決前,法院不得逕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為此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 明文。是抵押權人依此項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無既判力,故袛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不妨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10月8日民刑庭總會決議〈三〉參照)。又抵押權人聲 請拍賣抵押物,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惟最高限額抵押,抵押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縱經登記抵押權,因未登記已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如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先已有債權存在,或於抵押權成立後,曾有債權發生,而從抵押權人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又不能明瞭是否有債權存在時,法院自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號判例參照)。依此反面解釋,若從抵押權人 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如能明瞭其債權存在時,法院即應准許拍賣抵押物。是抵押權人依此項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無既判力,故袛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而從抵押權人提出之相關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能明瞭有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三、相對人主張抗告人勤豐公司為擔保其對相對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以其所有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4,4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4月6日至133年4月6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以附表六所示之 動產,設定3,500萬元之最高限額動產抵押權,均經登記在 案。嗣抗告人勤豐公司自94年4月18日起至96年6月27日間,陸續向相對人借款10筆,金額合計224,812,861元,約定按 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1年6月16日起即陸續未依約繳納,尚欠本金共201,746,000元及利息、 違約金等情,業據相對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2件、 其他約定事項影本3件、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變 更契約書、動產抵押契約、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經濟部工業局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切結書、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等影本各1件、異動 索引1份、借據影本9件、借款展期約定書影本44件、進口遠期信用狀展期申請書兼約定書影本7件、放款攤還及收息記 錄查詢單10份等件為證,是依上開相對人所提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相對人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乙情,足堪認定。原裁定據此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合。抗告人固主張其已陸續清償約7,000萬元,其就最高限額動產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已清償完畢 ,僅未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塗銷登記,即抵押債權已不存在等語,縱或屬實有理,亦屬爭執實體上法律關係之存否,揆諸上揭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至抗告人所引用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289號、79年度台抗字第277號、78年度台抗字第66號裁定意旨,核與本件情形不同,要難比附援引,不能資為有利抗告人之認定。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復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 、第2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亦有規定。查本件抗告既經駁回,抗告程序費用自應由敗訴之抗告人負擔;又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除繳納抗告費1,000元外,別無其他訴訟費 用之支出,故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並應由敗訴 之抗告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吳俊達 ┌───────────────────────────────┐ │附表一(土地): 102年度抗字第27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 │台南市│ 仁德區 │ 二仁段 │574 │建│9113.71 │全部 │ │001 ├───┴────┴────┴──┴─┴────┴────┤ │ │重測前:牛稠子段251-46地號 │ ├──┼───┬────┬────┬──┬─┬────┬────┤ │ │台南市│ 仁德區 │ 二仁段 │575 │雜│6.28 │全部 │ │002 ├───┴────┴────┴──┴─┴────┴────┤ │ │重測前:牛稠子段251-50地號 │ └──┴────────────────────────────┘ ┌───────────────────────────────┐ │附表二(建物)︰ 102年度抗字第27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號│ │ │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 ├──┼─┼──────┼────┼────┼─┼─┼─┼───┤ │001 │24│台南市仁德區│台南市仁│1層樓房 │22│22│平│全部 │ │ │3 │仁愛裡機場路│德區二仁│鋼造 │97│97│方│ │ │ │ │1008號 │段574地 │ │.1│.1│公│ │ │ │ │ │號 │ │9 │9 │尺│ │ ├──┴─┴──────┴────┴────┴─┴─┴─┴───┤ │重測前:牛稠子段2074建號 │ └───────────────────────────────┘ ┌───────────────────────────────┐ │附表三(建物)︰ 102年度抗字第27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號│ │ │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 ├──┼─┼──────┼────┼────┼─┼─┼─┼───┤ │001 │24│台南市仁德區│台南市仁│1層樓房 │58│58│平│全部 │ │ │4 │仁愛裡機場路│德區二仁│鋼造 │9.│9.│方│ │ │ │ │1008號 │段574地 │ │00│00│公│ │ │ │ │ │號 │ │ │ │尺│ │ ├──┴─┴──────┴────┴────┴─┴─┴─┴───┤ │重測前:牛稠子段2105-2建號 │ └───────────────────────────────┘ ┌───────────────────────────────┐ │附表四(建物)︰ 102年度抗字第27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號│ │ │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 ├──┼─┼──────┼────┼────┼─┼─┼─┼───┤ │001 │24│台南市仁德區│台南市仁│1層樓房 │94│94│平│全部 │ │ │5-│仁愛裡機場路│德區二仁│鋼骨造 │1.│1.│方│ │ │ │1 │1006號 │段574地 │ │85│85│公│ │ │ │ │ │號 │ │ │ │尺│ │ ├──┴─┴──────┴────┴────┴─┴─┴─┴───┤ │重測前:牛稠子段2177-1建號 │ └───────────────────────────────┘ ┌───────────────────────────────┐ │附表五(建物)︰ 102年度抗字第27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號│ │ │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 ├──┼─┼──────┼────┼────┼─┼─┼─┼───┤ │001 │24│台南市仁德區│台南市仁│1層樓房 │18│18│平│全部 │ │ │5-│仁愛裡機場路│德區二仁│鋼骨造 │57│57│方│ │ │ │2 │1000號 │段574地 │ │.3│.3│公│ │ │ │ │ │號 │ │5 │5 │尺│ │ ├──┴─┴──────┴────┴────┴─┴─┴─┴───┤ │重測前:牛稠子段2177-2建號 │ └───────────────────────────────┘ ┌──────────────────────────────┐ │附表六(動產): 102年度抗字第27號│ ├──────┬─────┬──────┬────┬──┬──┤ │機器設備種類│規格型式 │製造廠牌 │出廠日期│數量│備註│ ├──────┼─────┼──────┼────┼──┼──┤ │T4爐 │巨煇 │巨煇熱能企業│93/12/29│1台 │ │ │ │ │有限公司 │ │ │ │ ├──────┼─────┼──────┼────┼──┼──┤ │天車 │溢豐 │溢豐鋼鐵結構│94/2/21 │3台 │ │ │ │ │有限公司 │ │ │ │ ├──────┼─────┼──────┼────┼──┼──┤ │成品鋸台 │源上 │源上機械股份│94/2/16 │1台 │ │ │ │ │有限公司 │ │ │ │ ├──────┼─────┼──────┼────┼──┼──┤ │拉直機 │1450T │源上機械股份│94/2/16 │1台 │ │ │ │ │有限公司 │ │ │ │ ├──────┼─────┼──────┼────┼──┼──┤ │時效處理爐 │巨煇 │巨煇熱能企業│93/11/26│1台 │ │ │ │ │有限公司 │ │ │ │ ├──────┼─────┼──────┼────┼──┼──┤ │堆高機 │60-7FD25V │台灣豐田產業│94/2/18 │1輛 │ │ │ │ │機械(股) │ │ │ │ ├──────┼─────┼──────┼────┼──┼──┤ │牽引機 │690T │源上機械股份│93/5/31 │1台 │ │ │ │ │有限公司 │ │ │ │ ├──────┼─────┼──────┼────┼──┼──┤ │牽引機 │1450T │源上機械股份│93/5/31 │1台 │ │ │ │ │有限公司 │ │ │ │ ├──────┼─────┼──────┼────┼──┼──┤ │牽引機 │930T │源上機械股份│94/2/16 │1台 │ │ │ │ │有限公司 │ │ │ │ ├──────┼─────┼──────┼────┼──┼──┤ │滑出台 │懷利 │懷利公司 │93/5/25 │2台 │ │ ├──────┼─────┼──────┼────┼──┼──┤ │滑出台 │懷利 │懷利公司 │93/10/17│1台 │ │ ├──────┼─────┼──────┼────┼──┼──┤ │模具加熱爐 │1450T │巨煇熱能企業│93/11/26│1台 │ │ │ │ │有限公司 │ │ │ │ ├──────┼─────┼──────┼────┼──┼──┤ │模具加熱爐 │690T │巨煇熱能企業│93/11/26│2台 │ │ │ │ │有限公司 │ │ │ │ ├──────┼─────┼──────┼────┼──┼──┤ │鋁錠加熱爐 │1450T │巨煇熱能企業│93/11/26│1台 │ │ │ │ │有限公司 │ │ │ │ ├──────┼─────┼──────┼────┼──┼──┤ │鋁錠加熱爐 │690T │巨煇熱能企業│93/11/26│1台 │ │ │ │ │有限公司 │ │ │ │ ├──────┼─────┼──────┼────┼──┼──┤ │鋁擠型機 │690T │源上機械股份│93/5/31 │1台 │ │ │ │ │有限公司 │ │ │ │ ├──────┼─────┼──────┼────┼──┼──┤ │鋁擠型機 │1450T │源上機械股份│93/5/31 │1台 │ │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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