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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73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73號

債務人
林志宇
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民事庭法 官 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
二、聲請人所列支出項目,每月房租7,500元係與父親繼母同住
    ,請說明承租人為何人?與屋主有無親屬關係?及應提出租
    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相關事證。
三、聲請人主張日常雜支為每月7,000元,請敘明各項具體細目
    (如:膳食、衣服、交通、教育、保險、醫療等)及支出金
    額,並應提出相關單據供參。
四、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
    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
    附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個人親屬系統表(應含各人身分證號碼)及戶籍謄本,
    並說明父親林健男有何不能維持生活有受親屬扶養之必要?
    扶養義務人數及每人可分攤之扶養費用比例及方式為何。
六、聲請人前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前置協商時,自陳每月薪資收
    入約20,000元,且尚有其他債權未列入協商範圍,致協商不
    成立。惟依本院向聲請人服務單位即德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函查結果,聲請人自102年4月起至8月止,平均每月薪資約
    32,764元,與前置協商時之薪資收入相較,顯有增加。另聲
    請人債務總額約832,635元,金額非鉅,為瞭解台端清償債
    務之誠意,請依目前每月平均薪資收入扣除生活必要支出,
    願意提供之還款方案(即分幾期償還,每月還款金額及清償
    總額各為何),俾便本院審酌及詢問各債權人有無進行個別
    協商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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