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73號 債 務 人 林志宇 代 理 人 林泓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附件: 一、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 二、聲請人所列支出項目,每月房租7,500元係與父親繼母同住 ,請說明承租人為何人?與屋主有無親屬關係?及應提出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相關事證。 三、聲請人主張日常雜支為每月7,000元,請敘明各項具體細目 (如:膳食、衣服、交通、教育、保險、醫療等)及支出金 額,並應提出相關單據供參。 四、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個人親屬系統表(應含各人身分證號碼)及戶籍謄本,並說明父親林健男有何不能維持生活有受親屬扶養之必要?扶養義務人數及每人可分攤之扶養費用比例及方式為何。 六、聲請人前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前置協商時,自陳每月薪資收入約20,000元,且尚有其他債權未列入協商範圍,致協商不成立。惟依本院向聲請人服務單位即德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結果,聲請人自102年4月起至8月止,平均每月薪資約 32,764元,與前置協商時之薪資收入相較,顯有增加。另聲請人債務總額約832,635元,金額非鉅,為瞭解台端清償債 務之誠意,請依目前每月平均薪資收入扣除生活必要支出,願意提供之還款方案(即分幾期償還,每月還款金額及清償 總額各為何),俾便本院審酌及詢問各債權人有無進行個別 協商之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