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移調字第10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移調字第109號
- 聲請人
- 張寧容
- 複代理人
- 黃文章律師
- 聲請人
- 張峯榮
- 聲請人
- 張正叡
- 聲請人
- 前列張寧容、張峯榮、張正叡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黃郁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前列張寧容、張峯榮、張正叡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諭律師
- 相對人
- 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鄭慶玉
- 訴訟代理人
- 連桂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日期轉換■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__年催字第__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日期轉換■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