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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2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林念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223號

上訴人
金樺唱片音樂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娥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代理人
江俊傑律師
複代理人
林姿瑩律師
被上訴人
吳進賢
訴訟代理人
黃柏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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