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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4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李杭倫林念祖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48號

上訴人
金樺唱片音樂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娥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銀泰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4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85,000元,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111,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杭 倫

法官 林 念 祖

法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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