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4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豊彥
- 相對人
- 順昌鑫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佾叡
- 相對人
- 劉源生
陳玉雪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存字第921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九二一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面額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九年度甲類第六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1186號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45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甲類第1期債票1張供擔保,並經98年度存字第921號擔保提存事件辦理在案後,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現因上開公債急需領回辦理還本付息手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聲請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甲類第6期債票代之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98年度裁全字第1186號(含98年度執全字第817號)保全程序卷宗、98年度存字第921號提存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提起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5條及第77條之19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