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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
    林雯娟

  • 當事人
    大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0號原   告 大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紹箕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192,000 元(22,800×140 =3,192,000 〈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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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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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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