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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1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周素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告
渥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文沖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即請求被告給付之總金額或為如何之行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表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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