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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告
台灣極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茂生 住臺北市○○區○○路00號5樓之2
送達代收人
吳愷純
設臺北市○○區○○路00號5樓之2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第一通用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87,1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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