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5號原 告 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里區○○路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龔俊豪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洪雅宣 住臺中市○○路0段000號11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15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