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1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15號
- 原告
- 祺昇營造有限公司 設金門縣金湖鎮新頭54號
- 法定代理人
- 黃益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3,2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1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3,2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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