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祺昇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15號原 告 祺昇營造有限公司 設金門縣金湖鎮新頭54號 法定代理人 黃益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3,2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