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何清池
- 原告張良宇
- 被告濬晨發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蕭百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48號原 告 張良宇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被 告 濬晨發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蕭百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訴訟標的價額金額不能核定者,應以第 466絛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蕭百貴與被告濬晨公司間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本件訴含標的即為兩造間之委任關係,核其權利義務之內涵,應屬財產權之性質,惟其價額不能核定。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O元,應徵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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