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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
    何清池

  • 原告
    張良宇
  • 被告
    濬晨發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蕭百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48號原   告 張良宇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被   告 濬晨發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蕭百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訴訟標的價額金額不能核定者,應以第 466絛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蕭百貴與被告濬晨公司間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本件訴含標的即為兩造間之委任關係,核其權利義務之內涵,應屬財產權之性質,惟其價額不能核定。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O元,應徵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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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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